琼人劳保议案答复[2004]2号 B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379号提案的答复
林芳明委员:
您提出的《请求批准农垦割胶工为特殊工种》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国家规定,凡列入特殊工种必须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鉴于农垦割胶工的特殊性,1994年我厅已将农垦割胶工的特殊情况上报国家劳动部,要求将农垦割胶工列为特殊工种,但未能获得批准。我厅将继续就农垦割胶工列为特殊工种问题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反映。
感谢您对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资处
黄文思 65330619
抄报: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