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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1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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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政协海南省五届三次会议
    第0055号提案的答复
   
    马进明委员:
    您《关于尽快发放海口市清真寺土地证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2003年3月26日,我市规划局以市规址[2003]014号《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通知海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筹),同意海口市清真寺项目用地选址在凤翔路北侧,项目用地面积5043.96平方米,项目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清真寺)。但该项目用地属我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0042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因该地存在用地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故建设清真寺项目用地未能得到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1995年11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海中法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将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位于凤翔路北侧12.3亩土地裁定过户给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公司)。1996年1月12日,原海口市土地管理局给长城建设公司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颁发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面积6837.50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由于土地过户后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土地权源证明未能及时注销,2000年7月,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下达市土海处字[2000]020号收地决定书,无偿收回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用地。土地收回后纳入我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并重新给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颁发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34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15日,经报我府批准,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将其中的1400平方米用地出让给三峡银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颁发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004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剩余土地重新给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颁发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0042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面积5437.60平方米。
    2005年11月,长城建设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是该地的合法权益人,并认为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收回海南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用地是错误的,由于错误的收地行为,致使该公司无法对该地进行开发建设,故要求我府依法撤销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作出的市海土处字[2000]020号收地决定书,恢复其土地使用权。鉴于上述情况,我市无法批准该地用于建设海口清真寺。
    专此回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黄武群,联系电话:6650026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