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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继续做好“惠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若干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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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33号提案的答复
桑培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做好‘惠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若干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已于2010年5月联合出台了《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此两个文件的实施,将使我省惠民医院的救助行为有规可循。
    二、《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了惠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就是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主要来源,各种社会捐助资金为补充。如有必要,以后可研究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大社会慈善救助资金投入份额,成立海南省慈善惠民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会。
    三、《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明确规定惠民医疗救助服务范围和救助对象“省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向我省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乐东、昌江等中部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惠民医疗救助服务。”据此,各市县应研究确定“其他特困群众”的认定办法。
    四、《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据此应将惠民医疗救助作为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各市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惠民医疗救助工作。
    五、《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惠民医疗救助服务不受病种限制”,同时今年也将陵水县列入救助范围。
    六、《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省惠民医院要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统筹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开展惠民医疗救助服务”。另外,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出台后,将会根据规划逐步完善惠民医院的设施设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卫生厅医政处 李佳 6538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