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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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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答复
梁振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管理方面。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国家农业部将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并制定下发了《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我厅制订种子执法年的活动目标:通过清理淘汰不合格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种业管理信息的公开,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清理淘汰种植多年现已退化的水稻品种,落实品种退出制度,加快水稻新品种推广;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农业生产用种数量、质量安全和种业健康发展。具体目标要达三个100%:一是对全省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核查达到100%;二是对全省种子代销零售店的执法检查达到100%;三是对全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较大的瓜菜种子批发商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达到100%。通过执法年活动,使2010年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达98%以上,瓜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样品检测项目合格率达90%以上,香蕉一级组培苗合格率达100%,二级苗合格率达95%以上;橡胶国家主推品种各种芽接苗(含裸根、袋装、小苗、籽苗)合格率达100%,袋装苗木合格率达98%。
    目前,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正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将加大对种子科研、种子基础设施、种子质量检验、良种繁育基地等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农业部韩部长受温家宝总理委派考察海南冬种瓜菜时的指示,我厅也在加紧落实,组织专家编制国家冬季瓜菜基地──良种繁育基地、新品种展示示范园的规划、可研报告。种子执法年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二、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我省种子管理、执法机构基本健全。全省18个市县均在农技推广中心或农业局设立了种子站(股),健全了种子管理机构。目前,全省已有琼海、澄迈、三亚、临高、儋州、昌江、定安、文昌、乐东和屯昌、万宁、陵水等12个市县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配备了交通工具及相应的执法工具,依法履行种子、肥料、农药等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增强了种子执法力量,加大了种子执法检查力度。
    三、种子委托代销泛滥,种子零售监管工作不到位。《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真正落实的是种子包装许可,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包装销售种子。但对销售、代销包装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提出要求,加上种子零售的季节性强、流动性大,致使种子零售业在全国乡村遍地开花,从业人员素质低无法识别所销售种子,在海南时有将弱感光的杂交水稻种子以感温种推介销售,不仅导致生育期延长贻误冬种瓜菜种植安排,而且与大面积生产不同步,最后病虫集中为害造成种植户减产损失。再有海南冬种瓜菜80%以上的种子来自国内外,当地种子零售商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当出现种子质量事故而与远在外省的种子包装持证企业相互推诿,受理投诉的农业、工商、法院等有关单位对种植农户的经济损失理赔问题也无能为力。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种子零售商,使《种子法》规定的谁经营种子,谁先赔偿的义务难于兑现。
    因此,我省已向农业部提交了对《种子法》的修改建议全面实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设定种子包装许可、种子零售(销售包装种子)许可的注册资本准入等条件,既可解决种子零售商的监管问题,又从根本上保护好种植农户,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关键性难点问题。
    四、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我省切实加强了杂交水稻种子质量和瓜菜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确保源头种子质量。2005-2009年6月,海南省农业厅委托海南省种子站抽查检验杂交水稻种子和瓜菜种子样品共446个(其中杂交水稻种子样品234个,仅5个纯度不合格,样品合格率97.8%;瓜菜种子样品212个,仅2个纯度不合格,26个发芽率不合格),监督抽查的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质量合格率从1999年的85.7%上升到现在的97.8%。
    种子质量纠纷得到及时调解。《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实施,为处理和调解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2009年间,我厅组织专家对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现场鉴定41宗,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取得了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为解决、调解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在种子缺陷造成损失的纠纷中,我厅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对于种子适应性造成的损失,我们在调解中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充分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了绝大部分的种子纠纷。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又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权益。
    五、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和品种管理工作。《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法律设定的主要农作物包括五类: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油菜和马铃薯;我厅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香蕉和橡胶。
    《种子法》实施后,我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工作得到了省政府的重视支持,尤其是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工作。至09年底,我省水稻区域试验新品种共870个,《种子法》实施前,每年试验的品种仅有30个左右,近几年提高到130个。至09年底我省通过审定的水稻新品种101个,《种子法》实施前,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仅有4个左右。近几年,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能超过20个。由于新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工作力度大,加快了新品种推广速度,2002-2009年,全省推广水稻新品种面积累计达到2000万亩;2008年水稻良种覆盖率达92%以上。2001-2009年,我省试验、展示瓜菜新品种达2000多个,推广瓜菜新品种面积近1000万亩。
    由于《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没有具体要求,使违法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推广、经营未经试种示范的新品种,给种植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
    2003年~2009年,我厅受理41宗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就有3宗是因品种的适应性原因造成损失,最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才使种植农户的损失和权益得到了保障。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意见,我省已向农业部提交了对《种子法》修改建议《种子法》第十章 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过试验、示范,确认其适宜本生态区域种植,而经营、推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经营推广及相应的民事责任,把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工作划归给品种选育经营推广者,让他们自行把好新品种准入关,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明确责任和关切到自身利益,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不必设定类似于品种审定的登记制度。想管但由于缺少人力、财力而无法管好的事情。作为政府层面管好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就足够了。
    农业部在种子执法年活动中,为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已经在国家及省级种业信息网公开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进出口的行政许可,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和省级审定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联系人:海南省农业厅法规处,莫正群。
    联系电话:65382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