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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尽快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法制办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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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尽快出台<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建议》的意见
黎世章委员:
    您在海南省人大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五届省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该条第五款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规定”。目前,该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可待该草案审议通过之后,由省残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起草《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