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世章委员:
您在海南省人大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五届省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该条第五款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规定”。目前,该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可待该草案审议通过之后,由省残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起草《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