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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统筹协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的建议 陈琼月王守仁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商局
20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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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工商函字[2004]88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369号的答复
   
    陈琼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统筹协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的建议》提案(第03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把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服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发展和服务非公经济是政府的应尽义务,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或需提供的服务,应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予以解决和提供相应服务,政府部门形成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这一机制在《条例》施行后,对服务和扶持非公经济方面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对您所提出成立的“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咨询委员会”所述的职能之一“负责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惊醒监督”,我们认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实际上已形成了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再成立一个“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咨询委员会”进行监督意义不大。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参加自律性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自律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依法制订章程和开展活动,做好对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机关调解处理涉及会员的投诉及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可以受会员委托,代办有关行政许可等事项和投诉”。规定所提到的“自律性组织”其作用基本上和你提出的“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咨询委员会”一致,按规定,“自律性组织”由私营、个体工商户依法成立,不需要由有关职能部门来组织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成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咨询委员会”意义不大。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工商局 陈威 电话:6676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