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府接待日”的提案 陈琼月王守仁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商局
2004年11月9日
详细查看
关闭
琼工商函字[2004]91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367号的答复
   
    陈琼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府接待日”的提案》提案(第036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把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服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发展和服务非公经济是政府的应尽义务,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府可以将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辅导、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采取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促进措施时,应当公开、透明,平等地对待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这一规定也为扶持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政府招待日”问题,这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我局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您所提出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门难进、有问题难解决的问题,应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等方面来解决,否则,设立一个“民营中小企业政府接待日”也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认为,每一天都应是政府接待日。
    另外,按《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私营、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参加自律性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依法制订章程和开展活动,做好对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机关调解处理涉及会员的投诉及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可以受会员委托,代办有关行政许可等事项和投诉。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工商局 陈威
    联系电话:6676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