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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设立海南省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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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海南省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的建议
许振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海南省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5月27日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本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会可以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团省委即将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其资金来源是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二、根据《条例》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的规定,省本级志愿服务事业经费由团省委报省政府确定后,省财政厅按正常程序纳入团省委年度部门预算。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雷莉玲 68531093
    抄送: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