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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我省拍卖行业所得税实行代征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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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拍卖行业所得税实行代征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国税局
20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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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拍卖行业所得税实行代征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07号提案的答复(D)
   
    唐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拍卖行业所得税实行代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纳税人包括拍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办法》规定,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也要及时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是暂时的征收管理手段。
    《办法》还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不能对某一行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而就个别拍卖业纳税人而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 系 人:李辉
    联系电话:6650932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