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9-04-09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地税局 | 2009年6月2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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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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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2009年8月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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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80号提案的答复(D)
云天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您的提案十分重视,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据此,我局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决定暂按原来的较低的税率来征收税款。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孟冬青 联系电话:6650931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