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09年6月24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国税局
2009年8月4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80号提案的答复(D)
    云天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调整企业税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您的提案十分重视,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据此,我局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决定暂按原来的较低的税率来征收税款。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孟冬青
    联系电话:6650931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