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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开放电动自行车,建造海口绿化交通 吴中虎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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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复字[2004]14号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二次会议
    第0351号提案的答复
    吴中虎委员:
    关于《开放电动自行车,建造海口绿化交通》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据此,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最终将由省一级政府做出具体规定。目前,省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禁行规定继续执行。
    此复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