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复字[2004]14号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二次会议
第0351号提案的答复
吴中虎委员:
关于《开放电动自行车,建造海口绿化交通》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据此,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最终将由省一级政府做出具体规定。目前,省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禁行规定继续执行。
此复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