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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切实解决县市病患者转院治疗的医疗费预缴和结算问题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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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县市病患者转院治疗的医疗费预缴和结算问题 (A)
潘家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县市病患者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预缴和结算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县市患者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问题,目前已得到较好的解决。我省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方便农民就医,缓解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直报结算制度试点工作,已先后分三批将20家省级公立和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省级定点直报医疗机构(如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省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一八七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南眼科医院等等),并与各市县(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定网络直报服务协议书。目前市县的参合农民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便可即时结算报销,直接享受到新农合报销补偿,大大方便了参合农民患者。
    二、关于参合农民在全省各地医院治疗疾病的入院押金和住院全程费用与结算实现在一地入院便可在各院诊治,出院进行总结算问题,目前仍难以实现。由于新农合的筹资和保障水平有限,农民住院还需担负一定的医疗费用,交纳一定的住院押金(个别市县规定由民政部门救助的贫困人口和五保户可免交押金除外),同时医疗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参合农民患者其个人担负的医药费仍然要与各个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各个医疗机构可以垫付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医药费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海南省卫生厅农合处庄重军、 6538812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