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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将省第二卫生学校升格为医学职业专科学校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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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省第二卫生学校升格为医学职业专科学校的建议(C)
桑培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省第二卫生学校升格为医学职业专科学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高等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规定,我省卫生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海南医学院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因此,我们可以整合资源,但不可利用现有中等卫生学校资源整合组建为卫生高职院校。
    由于我省卫生职业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卫生职业教育布局欠合理、办学层次低;各卫生职业教育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在资源共享、相互协作方面存在缺陷;卫生职业教育仍然以中等卫生职业教育为主,大专层次毕业生少,大部分为中专学历,各层次人才培养比例与医学人才的需求不和谐,培养的中低端人才过剩,就业率低,高端人才匮乏。为此,我厅正在编制《海南省卫生职业教育机构建设规划》,着手研究调整我省卫生职业教育机构设置规模和结构,合理配置全省卫生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卫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提高办学质量和规模效益。在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等方面实现共享,在招生计划、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科研开发、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形成以护理专业为主干、药剂和美容等多种职业技术专业全面发展、结构层次合理的卫生职业特色明显的职业教育格局。
    我们将以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布局,把地处五指山市的省第二人民医院建成惠民医院,暂不考虑与省第二卫生学校合并,但省第二卫生学校可以与省二院加强联系,探讨临床医师和教师相互任职等合作模式,形成多赢局面。
    真诚希望在加强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建设过程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职业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海南省卫生厅科教处 韩久海
    联系电话:65388351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