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9-04-09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地税局 | 2009年6月24日 |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
国税局 | 2009年8月4日 |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23号提案的答复(D)
刘文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涉及到国税业务范围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制定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求企业的赞助款额直接冲抵企业所得税。现答复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我局无权制定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据此,我局也无权实施与之相抵触的“赞助款额直接冲抵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孟冬青 联系电话:6650931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