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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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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国税局
20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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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23号提案的答复(D)
   
    刘文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涉及到国税业务范围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制定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求企业的赞助款额直接冲抵企业所得税。现答复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我局无权制定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据此,我局也无权实施与之相抵触的“赞助款额直接冲抵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孟冬青
    联系电话:6650931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