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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海南省职称评审制度供给接轨的建议 孙达远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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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达远代表: D
    您提出的《关于海南省职称评审制度供给接轨的建议》已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人才流动变更原工作专业职务的资格审核和聘任问题,我们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本省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已按规定经省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再进行资格审核。属专业对口,不改变原职务系列技术资格名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三至六个月后,由调入单位考核,视其具体情况聘任期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外省调入(含军转的专业技术干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如专业对口,不改变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资格名称的。经调入单位试用考核合格,可填写《省外流动人员资格审核表》连同技术考核档案送人事部门确认后,由调入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试用期由调入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试用期间,按同类职务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三)调动后变更工作专业、改变原职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高、中级人员,须在新的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试用一年以上。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平级申报,由新系列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资格评审(转评),获得新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由所在单位决定聘任。试用期间,领取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对考核不合格或评委会评审通不过的,根据人事部的规定,其工资应按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四)调动工作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按新岗位职务的管理办法管理,并享受新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审定、考核、推荐,调出单位负责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对于专业技术资格,遵循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由于相同专业、不同系列的职称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同,资格评审标准不同,所以不宜简单地套改。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近几年来我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基本上实现了几个转变,即由行政评审向行业评审的转变、由评聘合一的评聘分开、以聘代评、考核认定的转变、由学历资历导向向业绩成果导向转变,由单一评审方式向多种评价方式转变。由为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服务向社会各类人才服务转变,你在关于海南省职称评审制度供给接轨的建议中提出许多观点,在深化职和改革进一步继续完善是很有益处的,值得在今后工作中借鉴。请您今后继续对我省职称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