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建设太阳能发电站,推进光伏岛发展的建议》的提案(第0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海南光伏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方面
近期我委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协商,将委托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下属的中节蓝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渝安投资有限公司为我省编制《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以指导和推进我省太阳能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现编制规划大纲,待规划大纲报批后将马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在今年底可完成规划初稿。
二、关于将太阳能发电站作为我省光伏产业重点推进方面
目前,国家对太阳能发电项目政策还处于研究阶段,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支持政策还不明朗。2009年2月3~5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能源局第一次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对太阳能开发利用提出了初步意见,会议印发的《太阳能开发利用状况及工作思路》(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参阅文件(2009)10号)初步确定,各地上报的单个项目规模均应不小于1万千瓦,资源丰富的省(区)建设规模不超过2万千瓦,全国安排电站项目拟综合考虑资源特点及地区布局,发电场址主要选择资源地区为沙漠、戈壁、荒地等非耕用土地,项目企业和上网电价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从国家能源局初步的意见看,对太阳能发电项目审批要求非常严格。我委将积极配合太阳能发电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申报项目核准,争取将我省的太阳能项目列入国家试点。
我委现正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项目。西沙永兴岛风光互补发电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项目已开发建设。350千瓦风光互补发电项目中已投产10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机组,争取在2010年扩建到2000千瓦风光互补发电机组。
为了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调整我省能源结构,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在今后太阳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我委规划设想了东环铁路沿线站场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陵水分界洲岛风光互补发电项目,三亚东锣岛风光互补发电项目,海口市美兰机场屋顶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万宁市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三亚市1.5万千瓦太阳能屋顶并网电站项目,乐东县1万千瓦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昌江石碌利用废弃铁矿坑建设2万千瓦太阳能综合发电项目。
三、关于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光伏产业方面
我委、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转发给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实施意见已明确了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太阳能光伏产业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扶持光伏龙头企业方面
我委将积极为光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协助光伏企业争取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推动我省光伏产业的发展。
五、关于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光伏制造业方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组织编制了海南省硅产业发展规划,正上报省政府审批。规划已将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产品产业链规划中,将在规划期内推进14个光伏产业与信息产业基础材料项目,重点发展多晶硅、单晶硅、多晶硅铸锭用石英锅、拉制单品硅用托盘、非晶硅以及抛光硅片、光伏玻璃、太阳能电池产品产业链,形成高纯硅材料产业、单晶硅拉制(多晶硅铸锭)和切片产业、太阳能电池产业、太阳能电站等产业集群。
六、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广泛引入社会资金发展光伏产业方面
国务院已在2004年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了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光伏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司法》和市场机制,积极引进资金建设光伏产业。
七、关于尽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光伏发电的相关优惠措施方面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已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发展适时调整。因此,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地方没有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法规性文件的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价格机制。我委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协助光伏企业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价格申报工作。
谢谢贵委提出的宝贵建议和对海南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关心,我委将按贵委的建议加强太阳能产业发展推进工作。
此复。
联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能源处
承办人:蔡汝湘,电话:65380669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