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组函〔2004〕第42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336号提案的答复
孙达远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省党政干部要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部分县和县级市主要领导岗位由正、副厅级干部担任,这是根据我省的客观实际情况的需要并参照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的做法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海南省实行省直管市、县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市县的地位十分重要。省委把素质好、能力强、资历深、领导经验丰富的干部选拔到市县重要领导岗位,这是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于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市县的经济发展和各项工作,加速干部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至于这些干部的待遇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工资制度中,干部工资不是简单地与干部现时的工作岗位相联系,而是综合反映干部的工龄、资历、职务、级别、地区差别等各种因素,既反映干部的现实表现,也反映干部的历史贡献,这并不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省选派厅级干部到市县任职,是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委派的,这不是降职降级安排,他们在市县任职期间仍然保留其原来的职级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这并不违反现时的工资制度。
在县(市)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他们担负的责任和工作量比省直机关中的一般处级干部更重,但在现行工资制度中没有反映这种差别,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各地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可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此复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04年8月9日
联系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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