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出台中部山区森林植被保护生态补偿条例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9年6月30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出台中部山区森林植被保护生态补偿条例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09〕651号 B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066号的答复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您委提出的《关于出台中部山区森林植被保护生态补偿条例的建议》(第00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部山区是我省的生态核心区域,是我省植被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地区,也是我省主要江河的发源地。我省重视中部市县的生态保护工作,2001年经我省审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建立了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5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同时,中部山区各市县党委、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较大的努力,为海南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我省在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积极探索和开展生态补偿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06年,我厅策划了《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及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项目》,通过省商务厅和国家商务部向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2006年9月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3月完成了《海南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可行性研究(初稿)》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初稿)》的编编工作。2008年3月,在海南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暨生态补偿政策国际研讨会上向国内外专家介绍了项目成果,得到与会专家的肯定。
    二是开展生态补偿立法调研。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和框架设计的基础上,我厅积极开展生态补偿立法起草工作,提出我省生态补偿的暂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方式、资金来源、受偿者、资金管理方式、补偿标准、考核方式等方面。2008年6月完成了《海南省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及说明,并上报省政府。由于条件尚未成熟,需要做进一步的论证。2009年,我厅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工作计划要求和省人大2009年立法计划安排,继续开展生态补偿立法调研,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调研报告和论证工作,力争尽早颁发《海南省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2008年,我省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71号),要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建立起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责任,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集中财力重点提供财力性补偿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标准。在财力性生态补偿方面,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的财力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现有20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6000万元。在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标准方面,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补偿标准从5元/亩·年提高到20元/亩·年。在中部市县中,昌江县已率先在王下乡实施了生态补偿,补助标准是每人33元/月。
    你委提出的出台中部山区森林植被保护生态补偿条例的七条建议很好,我们将在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纳。目前,在我省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用经济调节的手段,对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开拓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给予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进行适当的生态补偿,才能真正使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落实。
    感谢您委对我省生态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人及电话:蔡兴进 6523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