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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7-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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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建议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63号的答复
   
   
    省工商联:
   
    感谢贵会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关于尽快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建议》
   
    答复如下: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以后,浙江、江苏、四川、重庆、内蒙古等20多个省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已有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
   
    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意见》的出台,为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拓宽了新的渠道,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逐步完善全省金融服务体系。我省高度重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组建作为缓解其融资难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办正在牵头制定《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我办广泛征求了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口市、琼海市、东方市等单位的意见,对《办法》和《指引》反复修改,使其结合海南的实际更加紧密,将在近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我省的《办法》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稳妥审慎,严格规范,择优试点的原则,注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一是要求主发起人要有实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二是相对于《意见》,我省提高了注册资本金的标准;三是对高管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更高;四是对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不受所有制限制,我们鼓励各类资本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但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更不允许财政资金入股或委托放贷。
    我们将协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希望贵会今后继续关注海南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设。
   
    此复。
   
    附件:海南省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联系单位及电话: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65232908)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