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9-04-01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地税局 | 2009年6月2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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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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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2009年8月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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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D)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据此,我局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联 系 人:冯艺 联系电话:66509316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