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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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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现提交并处理中。
国税局
20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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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D)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据此,我局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出台企业赞助文化事业款项税前冲抵办法。
   
   
    二○○九年八月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联 系 人:冯艺
    联系电话:66509316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