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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海南省工薪阶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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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海南省工薪阶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36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海南省工薪阶层住房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提案中有关问题与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中等收入“夹心层”住房问题
    国家住房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行市场取向改革。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体系,其他阶层面向市场,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在推行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住房新体制尚不完善,包括中低职级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在内的中低等收入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住房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近期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明确思路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要求用3年时间,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海口、三亚市以供应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发放住房补贴,进一步解决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其余市、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职工居民住房问题。
    (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为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今年2月《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作了多项“突破”。一是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使“夹心层”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考虑“夹心层”的实际购房需求,合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第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建筑面积。”三是将原集资合作建房方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第八条规定“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整合现有单位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个人出建安成本,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建设实施、统一供应对象的建设方式。”
    (三)多渠道解决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厅始终坚持将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下发了《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现阶段解决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的指导意见》(琼建监管[2008]133号)。要求海口、三亚加快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并按商品化运作方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限价商品住房;鼓励除海口、三亚外的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职工住房,解决县城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对乡镇职工的住房问题,提出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建设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
    (四)调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已随《​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一起印发公布。计划2008-2012年共投资393041万元,建设46596套、361.56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为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的目标,我们加大了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将投入306190万元,建设24050套、19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二、关于尽快确认中低收入的标准
    划定居民收入线,旨在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该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府制定,但没有提出划线标准及原则要求,同时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由于我省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确定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府确定“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两个标准。省民政厅草拟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提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以低于低保标准的两倍划定,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划定。目前,该办法已上报省政府,尚待审议。
    三、关于改造危旧房屋
    我省房改启动于1993年,至今已历经16年,期间出售了95%以上的存量公有住房,也建设了大量的集资房。这些已出售的政策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已老化,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造。新出台的《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对此也有考虑,提供了灵活的建设方式,各市县可选取集中、分散、配建三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不同条件的建房需要。其中分散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通过危旧房改造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了现有土地资源,同时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其他危旧房改造情况有:
    (一)农垦危旧房改造情况。海南农垦已由我省全面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其住房欠帐较多,职工住房条件很差,是当前我省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点。海南省农垦总局已制定《2009-2011年海南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该规划提出的住房发展目标是,用3-5年时间让垦区每户职工家庭拥有一套质量保证、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产权清晰的住房。建设规模是2009-2011年改造90个农场和直属单位140383户危旧房,建设面积842.3万平方米,总投资86.33亿元。目前,省农垦总局2008年已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危旧房改造)27683套,223.2万平方米;2008年四季度新增计划改造危房5333套、353583 平方米; 2009年己开工建设2210套、24.4万平方米。
    (二)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9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493亿元,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目前我厅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中村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办保电[2009]10号)的要求对我省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中村情况进行了调查、上报。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完成调查并进行统一部署后我厅将及时按要求完成我省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四、关于不能把住房补贴与解决保障性住房混为一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一直以来,住房纪律的基本原则是一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住房优惠,即一个职工家庭只能按其享受面积标准购买一次政策性的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购买政策性住房后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反之亦然。按现行住房政策,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应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省直机关目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但按目前商品住房的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确实难以承担购房费用。因此已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省直机关目前正在建设限价商品房小区“和风•江岸”,允许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关于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要求,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府负责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府负责人签定廉租住房工作责任书,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目前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已签订2007、2008年度的责任书并组织了考核。结合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任务,2008年四季度新增计划和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书也已签订。今后,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范围将由廉租住房扩大到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去年底以来,我厅加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工作。先后编制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筹备管理简易流程图》,优选了40个建筑设计方案,下发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监理及施工招投标和施工许可工作专项方案》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此外,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罗保铭省长、方晓宇常务副省长、姜斯宪副省长分别率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督导。中央检查组、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办、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我厅也多次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实施,1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姜斯宪副省长任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农垦总局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今年4月,姜斯宪副省长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市县相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11月28日,省建设厅组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长、厅党组书记李建飞担任,副主任由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向多银担任;办公室内设组织计划组、规划设计组、施工招标组、质量(进度)监督组、造价控制组、综合(宣传)组共6个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指导工作。
    七、关于增加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2007年以来,各级财政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很大。截至2009年3月底,各市、县累计筹集廉租住房资金共60222.6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20559.29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7775.2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732.64万元,社会捐赠943万元,其他20212.5万元。中央和省财政投入各项专项补助资金8527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项资金38996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农垦危旧房改造资金35000万元,省财政补助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11280万元。另外,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12720万元也即将到位。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审计、检查工作中,各级、各部门都将加强资金管理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最后,感谢你们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