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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异地养老度假项目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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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5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异地养老度假项目的建议》(第0035号)收悉,现就提案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及分布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203家(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共设床位8850张,主要建立在各市、县(区)、乡镇和农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6家,共设床位3950张,主要分布在海口、三亚、文昌和琼海等市县,基本建设均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和发展我省异地养老项目,2008年我厅启动了“海南省托老院建设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6000多万元,设置床位1500张。
    二、关于建议政府给予老年人服务机构财政补贴问题
    目前,我省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已全部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所有“三无”老人、光荣军烈属老人实行无偿服务。据统计,仅省级财政每年给予“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特困户等人员的补贴已超过2亿元。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低偿服务。据调查了解,我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均为全国同行最低收费标准,凡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异地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到海南度假养老的异地老年人,通常选择在春节前后1-2个月的时间,因此,这些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平均有8-10个月无人入住,加上本省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数量不多,所以,目前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尚未制定财政补贴的制度。
    三、关于实行税收、土地使用、信贷等优惠政策的问题
    2000年11月24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了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2000年,民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政策执行。现我厅正在起草并积极争取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机构发展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使我省的异地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将包括社会办福利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二是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三是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社会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的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四是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部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抓好落实工作;五是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六是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