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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与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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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与建议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与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您提的建议很好,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报销费用问题
    2009年初,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9〕1号),要求各市县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适用范围。一是将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从目前的30%和20%,分别提高到40%和30%。门诊次数或报销费用总量控制的市县(如临高等),报销比例可调高至70%。二是贫困市县可根据实际,将部分县级专科医疗机构,如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纳入门诊统筹报销适用范围;国定贫困县可将县医院纳入门诊统筹报销适用范围,并设定20%的补偿标准(试行)。目前,全省各市县都已完成了补偿方案调整,提高了报销比例(临高县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70%)和适用范围,大部分市县没有设封顶线,白沙、保亭、琼中还将县人民医院纳入门诊统筹报销适用范围。随着参合农民筹资水平的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还将会提高。
    二、关于失地农民的参合问题
    根据我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琼卫办农合发[2009]1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2010年我省新农合个人参合金征收工作,明确参合对象。凡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都应列入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对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应组织动员他们参加新农合。因失地农民已属于城镇户口,根据政策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应列入新农合参合对象。
    三、关于新农合基金账户银行收费问题
    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不能作为新农合基金支出额,只能列入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项目支出。我厅将会认真研究贵委所提的建议,加强与银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能得到银行的支持。
    四、关于各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编制、经费问题
    我省新农合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各地经办机构的性质,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我厅将会认真研究贵委所提的建议,加强与省编办的沟通和协调,也欢迎贵委帮我们想办法,力争早日解决各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编制、经费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卫生厅农合处林颖 6538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