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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减轻我省酒店与餐饮业水电费负担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3-2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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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008号的答复
陈恒等委员: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08号《关于减轻我省酒店与餐饮业水电费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同价问题
    城镇自来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等五类,目前我省和其他多数省份自来水价格基本按此分类执行,其中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普遍比其它用水价格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我省城市自来水价格已下放市、县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市县水价改革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8〕11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解决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的价差过大的矛盾,简化水价分类,争取尽早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二、关于峰谷电价问题
    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国家电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最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商业零售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920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同价后,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均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电价改革的要求,我省早在2005年已对工业用户实行了峰谷电价政策,2008年7月,我省将峰谷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商业用户。商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政策后,大型商场企业及酒店行业等纷纷反映电费负担增加,李国梁副省长对此也专门做了批示,我委非常重视,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委于2008年11月底召集省工信局、海南电监办和电网公司等部门共同研究峰谷电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并形成了如下一致的意见:1.商场用户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2.调整宾馆酒店用户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即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执行峰谷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宾馆酒店用户暂不执行峰谷电价。3.调整峰谷价差,即谷段电价的下浮比例由45%调整为50%。以上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针对目前我省用电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酒店餐饮业用户执行峰谷电价仍存在电价偏高的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处 刘孝阳
    联系电话:65333211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