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专款补助我省老台胞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9-03-24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财政厅 | 2010年1月25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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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款补助我省老台胞的建议
省台联: 您提出的“关于专款补助我省老台胞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台胞、台属协调管理职能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因此有关老台胞和台胞遗孀生活补助问题建议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负责解决。 二、 省财政对我省生活困难台胞历来都较为关心,每年在省台办部门预算均安排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规模一直保持在17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扶持生活困难的台胞,对于解决台胞的生活困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居住在我省的60岁以上的老台胞,由于大多数人因历史原因收入较低,且年老多病,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建议参照其他省市,设立专项的老龄台胞生活补贴资金,定期对我省60岁以上的老台胞发放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台办根据各地台办统计汇总的数字测算并报省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对于台胞遗孀确属生活困难、符合国家补助政策的,建议向省台办申请生活补助,从每年安排省台办的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省台办可根据每年实际领取生活补助的情况精确测算需安排的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省财政申请安排足够的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 三、 如省台联对老台胞情况比较熟悉,在与省台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省台办授权省台联具体负责办理老龄台胞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 对于台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和老龄台胞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台办将共同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现象,确保资金发放到应享受补助的台胞手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 麦旭 6853167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