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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3-2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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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的建议
B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4号提案的答复
   
    陈秋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建议省人大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早在2008年初,省人大也接到同样关于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的提案,为此,省人大农工委专门组织我厅和省农垦总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会议。会上认为我省已有《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不必再单独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民营橡胶业发展条例》。其理由为:一是原《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全国唯一通过地方立法调整全省天然橡胶产业的保护、管理和发展的条例,省人大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今年也列入),并作为调研条件成熟适时纳入立法(修改)审议项目,不必重复制定民营橡胶产业的条例。二是海南农垦体制改革后,已下放地方政府管理,海南农垦橡胶和地方民营橡胶是一个整体,如果只规范地方民营橡胶,而不把海南农垦列入调整范围,从立法角度显然不全面。三是在调研起草《橡胶保护条例》修改草案时,要全面考虑我省天然橡胶的保护、管理和发展,特别要考虑海南地方民营部分的种植、生产、加工、环保等内容,把民营和农垦部分进行合二为一。
    我厅是《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对你在本提案中提到的问题,我们会在草拟时给予认真的考虑。
    感谢您关心和支持我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农业厅陈征强,6533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