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蓝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保大病”的原则,如果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过大,势必削减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进而造成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为此,我们认为目前不宜提高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
二、关于起付标准问题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年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府制定。”以海口市为例:海口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为2144元,其起付标准应为515元至1286元之间。目前海口市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年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应该说起付标准的制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范围问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最终出台了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五年来,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造成我省药品目录调整无法可依。今年下半年,国家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出台,我省将对现有的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系人:王启宁
联系电话:6520090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