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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快解决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建议》省民革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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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4〕289号 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二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031号的答复
   
    省民革:
    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结合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等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稳妥地加快解决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
    1、结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积极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根据我省实际,将清理拖欠、截流、挪用农民征地补偿问题作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全省在治理整顿中发现各市县拖欠征地补偿费250宗,金额52048.6738万元。治理整顿过程中全省已追缴52宗,支付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13758.183万元。如海口市清理出1988年至1997年间,各类征地拖欠农民征地款及未落实安置问题73宗,共欠征地款38224.4015万元,待办理招工1997人,待办农转非1498人,截止今年5月底前已解决农民征地款及安置问题37宗,支付征地款12635.096万元,解决招工276人,农转非401人。对仍拖欠和截流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款去年底前无法兑现支付的,各市县政府已按照整改要求,逐宗制定偿还和支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限期还款。
    2、根据国务院《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文件精神,我厅积极协调省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制订并下发了《海南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从今年5月份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除按国务院部署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外,还根据我省实际,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农业、审计厅联合部署对1990-1998年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限期还款计划,要求在今年底前全部解决政府拖欠、挪用和截流的征地补偿款。
    3、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完善征地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控制征地总量。一是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征地规模。我省在原已批准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统一纳入年度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据统计,1999--2003年全省共审批新增建设用地150宗,其中征用集体土地1211.584公顷,涉及农转用面积1001公顷(占用耕地487.13公顷),只约占国家下达的同期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19.2%。二是完善征地制度,改革征地补偿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新法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省在增加征地透明度,建立健全征地听证制度、征地补偿异议行政裁决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对行政审批的知情权的同时,改革原来按被征地年产值和倍数补偿的做法,根据不同乡镇的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不同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区片分类综合补偿价”。截至目前,全省18个市县已按要求编制符合新法标准的土地征用三项补偿标准方案并送交政府讨论审议,其中海口、三亚等十七个市县已获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白沙县政府也将于近期批准颁布。三是加强土地征用审批管理,在征地实施过程特别是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征地中,坚持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我厅对各市县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凡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被征地单位人员生产生活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征地实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
    4、加强征地批后跟踪管理,加大各类违法征地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保证征地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厅把查核是否实施征地“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律制度,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年限合理使用土地,是否存在截流、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生活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等作为土地征用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重要内容。
    二、下一步工作设想
    结合省委农村体制改革,我厅将改革征地制度,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作为中心工作,统一纳入全省农村改革方案;通过政策支持,按照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失业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失地农民失业问题。
    1、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按照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培训制度。省和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3、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录用失地农民。建立企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奖励机制,企业长期招收被使用征地农民就业的,市县政府从征收土地的出让收益中给予奖励。
   
   
   
    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蒙小明
    联系电话:6536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