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完善老革命归侨职工医疗保障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8-05-04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人社厅 | 2008年7月21日 | 详细查看
关闭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53号提案的答复(B)
省侨联: 贵单位提出的“完善老革命归侨职工医疗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条件的人员。而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侨工,由于确认的身份为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近年来,针对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状,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努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出台了两个文件。一是《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办法》规定: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可按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随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的企业确无经济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7]40号)。文件规定,我省困难企业包括依法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统称为关闭单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后,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 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侨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联系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保二处 王启宁 联系电话:65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