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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加快矿产资源开发,促进经济环保双赢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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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矿产资源开发,促进经济环保双赢

   
   
   
   
   
   
    琼土环资函〔2008〕604号
   
    对省政协五届一次会议
    第033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云天礼、陈明谦委员:
    你们提交的“加快矿产资源开发,促进经济环保双赢”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问题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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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锆钛砂矿为整顿重点,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加强了重点矿区的动态巡查,对无证勘查采矿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采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据统计,全省共查处无证开采617起、越界开采62起、非法转让采矿权2起,关闭不符合规划、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103个,吊销勘查许可证1个、采矿许可证5个,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关于矿权、地权、林权关系的问题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需占用土地、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后,方能采矿。采矿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矿权与地权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土地按所有权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矿权人都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多年的矿业开发实践表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难度很大,部分采矿项目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却得不到土地使用权,无法实施采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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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矿业开发项目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通过政府实施征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采矿权人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持有者直接进行协商,往往因用地赔偿分歧过大,达不成一致协议。特别是在热点矿种和社会紧缺矿产资源的开发上,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持有者漫天要价,导致双方争持不下。此时政府的介入、协调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如果政府为了加快项目投产、发展地方经济,而加大行政干预力度,甚至偏袒投资方,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导致采矿项目半途而废。在行政手段受到质疑、甚至起到相反效果时,法律手段的介入和救济就非常必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矿业发达国家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用地方面的问题,当矿业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因矿业用地赔偿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法院裁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矿业用地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但这一问题已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已列入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矿产资源的修订完善,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但当前矿业用地问题仍需要矿业权人和土地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解决。
    其次是矿权与林权的协调问题。这实际是矿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滨海锆钛砂矿开发领域更为突出。海南岛东部海岸带断续分布的滨海沉积型锆钛砂矿长达300余公里,且锆钛砂矿分布范围大多处于经济林地之内。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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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锆钛砂矿涉及大面积林地临时使用和林木砍伐问题。既不能因采矿而提前砍伐、破坏幼林地,或是连续砍伐造成大面积沙地裸露,使得生态环境难于恢复治理;也不能因保护林地而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为此,我厅和省林业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认为开发滨海锆钛砂矿资源必须依法进行,实施生态化开发模式:林业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林地生长状况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制订伐林计划,确定砍伐区域和最大成片砍伐面积,在1~2年的时间内实施“品”字形连续伐林—采矿的作业方式,即实施“伐林→种一季西瓜→采矿→复垦→种一季西瓜→植树造林”的生态化开发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了各种自然资源,能有效促进矿业、林业、农业及生态产业协调发展,是一可持续发展模式。目前这一模式已在文昌、万宁等沿海地区广泛推广,促进了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三、关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在给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的破坏。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需要绿水青山。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是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走绿色矿业之路。为此,我省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首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沿海基干林、重点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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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等列为禁采区、禁勘区,环境敏感区域设立矿业权要通过专家论证。其次,按照“逐步还清旧帐,不欠新帐”、“宜绿则绿,宜景则景,宜用则用,宜耕则耕”的思路,根据矿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行矿山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规定采矿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根据方案缴纳保证金;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元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推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废弃矿山整治复绿问题;三是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及时对遭受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同时在矿山年检中加强对矿山环境的检查,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另外,省政府已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增强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全面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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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衷心感谢两位委员对海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矿处 王宜合
    联系电话:6523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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