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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落实党中央惠农政策对我省水产养殖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标准的再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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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301号的答复
潘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党中央惠农政策对我省水产养殖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标准的再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的农业电价是指粮食作物排灌和种植业电价,并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实施的。根据国家提出的销售电价要最终简化为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三大类的电价改革目标和要求,2005年我省养殖业用电归并为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目前许多省份养殖业用电仍归类为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为促进电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按照以用户用电的电压等级进行分级定价的原则,2006年我省进一步简化电价分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省原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电价归并为目前的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改革后,海南销售电价最终保留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三大类,我省电价分类体系改革,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
    二、针对养殖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给水产养殖户增加电费负担问题,我们跟踪做了相关调研,并就用户如何合理用电问题,制定出台了《基本电费核算办法》,用户可根据规定,通过合理安装变压器容量、选择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实行季节性暂停变压器容量用电等办法,减轻不合理的电费负担。
    三、电价管理权限属于国家发改委,电价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当中,针对水产养殖业电价问题,我委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有关情况和意见向国家发改委反映,并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对水产养殖业电价进行调整和规范。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何斌
    联系电话:65333211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