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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将本地流浪者纳入我省城乡低保范围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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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本地流浪者纳入我省城乡低保范围的建议
关于对政协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29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本地流浪者纳入我省城乡低保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并从当地人民政府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一律实行应保尽保。因此,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提供临时救助,送返原籍,从户籍所在地申请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我省救助部门加大救助力度,省救助站、海口救助站和三亚救助站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上街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帮助他们返家,并对流浪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劝导他们尽早返回原籍,对站内发病的救助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及时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救治工作。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民政厅低保处
    联系电话:6532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