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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对南渡江和松涛水库上游地区进行生态补偿的建议 符儒定等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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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4〕274号 B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277号的答复
   
    符儒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南渡江和松涛水库上游地区进行生态补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补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好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与建设问题是我省建设生态省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关系到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关于对白沙县因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的财政减收给予补贴问题
    南渡江和松涛水库发源地和集水区都在我省中部山区。中部山区各市县在保护热带雨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全省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中部山区各市县为了全省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牺牲自身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为全省生态保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为河流发源地的水源涵养区相对集中于海南少数民族聚居的中部山区,上游保护下游收益的不公平现象在我省非常明显。因此,对您提出的关于白沙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给予补贴问题,我省目前正在争取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加快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希望通过建立补偿机制来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及流域上下游之间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待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我省将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的市县(含白沙县)给予适当的补贴,但在生态补偿机制未正式出台之前,对白沙县财政给予补贴还难于解决。
    二、关于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等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开发建设者对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导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破坏不承担经济责任,并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转稼到社会,由政府负责投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目前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还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框框。在建设市场经济条件的今天,我省正在研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对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开发活动征收生态补偿费,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生态保护损失和代价,以解决地区之间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公平问题,逐步完善生态保护等公共事业的投入机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开拓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了探索建立与实施生态补偿费制度,我厅已启动对生态补偿费的调查研究,以便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费征收主体和客体、征收范围、生态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以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于生态补偿的范围很广,涉及的领域很多,收费的标准既要满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又要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并且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工作量大,又缺少成熟的理论和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我省生态补偿政策基本处于调研与探索阶段。
    同时,我省在水资源使用费方面,省政府还没有出台关于水资源使用费方面的补偿政策,在对从松涛水库受益区征收的水资源使用费总额中提取1%,作为对白沙县营造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修建水利设施等项目投资的补偿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难于解决。但从长远考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包括水资源使用的补偿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今后,我省各有关部门将在这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并结合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解决这一问题。
    三、关于帮助白沙县解决在南渡江和松涛水库上游地区保护环境所需要经费问题
    鉴于目前省里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求南渡江和松涛水库下游地区有关市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开支一定比例的生态补偿资金帮助白沙县解决营造水源林、保护环境所需的经费问题,因此,您所提这一建议目前还难于解决。今后,在生态补偿政策未正式出台之前,省里将加强与南渡江和松涛水库下游地区有关市县沟通,争取相关市县采取地区合作等多种方式对白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同时,我们将全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协助中部各市县政府争取国家资金投入、企业投入、国际援助、环保义工以工代赈投入等方式,多方筹资支持中部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蔡兴进
    联系电话:6533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