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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扶持黎族医药产业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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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第0247号的答复

民进海南省委员会: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第0247号“关于扶持黎族医药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力支持黎族医药产业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予以鼓励。黎族医药是我省独具特色的民族医药,至今仍在民间为当地百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省政府对该产业的发展日益重视,2007年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牵头组织编制的《海南省“十一五”医药保健品发展规划》,首次将“海南省黎药发展规划” 单独立篇,列入了海南产业发展规划。但是由于我省黎药产业至今仍未纳入国家民族药管理体系。因此,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除积极支持黎族医药产业发展外,将积极商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专家着手整理黎药理论体系,出台黎药药材地方标准,将黎族医药产业尽快纳入国家民族药管理范畴,为加快我省黎药产业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二、在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立黎药种植基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因此,对于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不破坏原有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与黎族医药开发主导企业合作开展黎族医药种植,但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可行后方可进行。建立的黎药种植基地归保护区管理。

2.对于划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及生态公益林区的热带天然林,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林分完整性考虑,对林分质量较高、林相较完整的天然林分,严禁大面积开发利用。对中部山区的残次林、破坏较重的次生林,或靠近当地乡村的低产林区,在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明确权属、落实责任的原则下,可进行适度的小面积繁育,建设规模须严格控制。

三、黎族医药产业可进行贴息贷款支持初期研发。

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极按国家扶贫贷款相关政策,对黎族医药产业进行贴息贷款支持初期研发。

四、经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纳入政府招商引资的工作范畴。

省招商办对具备成熟的黎族医药产业发展将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利用各类招商活动和招商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协助、支持进行项目融资以及寻找投资合作伙伴等。

 

联系单位及系人:省发改厅地区经济处  肖春玉

联系电话:08986534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