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建议省政府尽快查处万宁市治坡村毁林案的提案 省政协人资环委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林业局
2004年7月6日
详细查看
关闭

    B
    琼林函〔2004〕227号
   
   
    海南省林业局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75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人资环委: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议省政府尽快查处万宁市治坡村毁林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提案中所反映的毁林地点位于万宁市龙滚镇治坡村委会治坡村北侧沿海一带。1989年,治坡村委会曾将此片林地划块分给各农户进行采钛,并规定采钛后由各农户自行还林。但由于当时还林的苗木质量参差不齐,造林时间不统一,甚至有个别农户不还林,加上植后管理跟不上,致使该片林地的林木长期以来残缺不齐,长势较差,已沦为疏林地。
    1993年,万宁市政府将此片疏林地批给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作为旅游用地,面积33.33公顷(约500亩),但中化公司在缴纳林木补偿费和征地款后,便中断办理其他征地手续,开发建设也同时中止。至1998年,中化公司重新向万宁市政府提出分期分区进行开发,并作出补办其他征地手续的请求。同年4月30日,万宁市政府同意补办手续(见万府函[1998]273号《关于同意补办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在龙滚镇用地手续的批复》),并按中化公司提出的共10个项目,每个项目用地50亩的要求登记发证,但中化公司在补办完有关征地手续后,仍未进行开发建设。
    2001年5月14日,万宁市政府按规定收回中化公司取得的33.33 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市场土地评估价格的权益价值核发换地权益书给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但是,在此之前的2001年3月20日、4月18日,万宁市政府已分别同意海南万宁光明水产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在中化公司已征用的500亩土地中租赁200亩建设高位虾池(见万府函[2001]45号),同意罗宏伟租赁剩余的300亩建设养殖观光园(见万府函[2001]67号)。在缴交了林木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罗宏伟便组织人员擅自进场毁林整地,部分群众也趁机哄抢林木。
    对此,万宁市林业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万宁市林业局于2001年5月26日依法对罗宏伟作出责令停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组织群众于同年6月份在被破坏的林地上重新造林。但由于天气干旱,补种的苗木大部分已枯死,保存率很低。同年12月份,光明公司和罗宏伟依法向万宁市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修建高位虾池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初审同意上报我局审核。我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将上报的500亩虾池用地调整为80亩,并重新规划在200米沿海基干林带外。2002年1月4日,我局分别同意光明公司占用林地30亩、罗宏伟占用林地50亩(见琼林林地审字[2002]1号、3号)。之后,两业主便进场按批准的用地范围整地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却始终遭到当地部分村民的极力阻挠,不久,在虾池未修筑完成的情况下,两业主就被迫停工撤离。
    2002年9月至12月,光明公司和罗宏伟撤离后,一些不法矿业主又擅自闯入上述地块进行非法采钛,此事经海南电视台、《商旅报》曝光后,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立即采取拆除并炸毁螺旋机组等强制措施,此势头才得以遏制。
    2003年1月8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矿藏资源不得被建设项目所压覆”为由,将规划的85.8亩土地(其中在我局批准范围内属光明公司和罗宏伟养殖用地的有41.9 亩,其他周边土地43.9亩)的采矿权由万宁市政府进行公开拍卖,拍卖采矿点共5处,中标业主共3人,其中杨儒文中标2处,面积分别为19.6亩和 8.6 亩 ;林宏权中标2处,面积分别为22 .3亩和 13.7亩;卓上新中标1处,面积为21.6亩。中标后,各采矿业主便按规定办理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向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缴纳了填复保证金。另外还以赞助的形式,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补偿给治坡村,同时该村还加收了矿业主2万元的填复押金。之后,中标矿业主便正式进场按各自中标地块进行采钛作业。
    2003年7月28日,开采一段时间后,治坡村部分村民以超范围采钛及毁林为由,强迫矿业主停工,并集体强行拆除采矿业主的采钛工具与水管设备拖回当地的韩氏祠堂内堆放,当天采矿业主向万宁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8月17日对治坡村民韩天光、冯锦冠2人实施刑事拘留。万宁市检察院于10月23日依法批准对韩天光、冯锦冠2人逮捕,并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8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天光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冯锦冠刑拘5个月。在此期间,治坡村部分村民曾集体上访万宁市委、市公安局、龙滚镇政府,要求放人和严惩违法采矿业主,同时答应归还拆除的工具及设备。此事万宁市委及信访部门都曾做了多次调解,且法院也已定罪判决,已不属我局管辖范围。
    经GPS(卫星定位仪)测量,目前3位采矿业主在开采中共占用土地面积为189.83亩,其中实际开采面积为80.91亩(均在离最高潮位线200米以外)、被尾沙埋没的面积为90.84亩(其中在离最高潮位线200米以内的有35.5亩,以外的有55.34 亩),实际开采的面积并没有超过招标的85.8亩范围,但采钛排放的尾沙却超过了招标的范围。
    万宁市龙滚镇治坡村部分群众从最初的反映情况、上访,发展到破坏生产经营却被判刑的过程,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一是万宁市政府多次变更土地用途,而每一次变更都会要求业主让利当地村民,使得村民误认为每一次变更都会得利,造成村民故意刁难驱赶开发商的恶性循环;二是矿业部门对采矿业主监管不力。为了少交钱,各采矿业主在竞标时都没有包含尾沙排放所占用的面积,实际开采中存在扩大占地范围的事实,而矿业部门对此不管不问,很容易造成群众与采矿业主之间的矛盾;三是部分群众对国家征、占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不够,导致明知该地被中化公司征用,但在万宁市政府收回并转给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后,误认为该地仍属治坡村,其他业主要开发建设,必须经该村同意;四是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沟通、协调不够等等。
    2003年底,我局已协调万宁市委、市政府,组织万宁市林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地块全部进行复垦造林,造林工作已于2003年12月25日完成。为保证造林成活,市林业局还专门购置抽水设备,持续1个月抽水抗旱保苗,同时加强管护。2004年3月,还再次组织力量进行补植。目前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林木长势喜人。另外,2004年1月10日,市林业局对采钛尾沙压覆林木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做出处理,即责令恢复原状,罚款76705元。对已出让的500亩土地,我局将协调万宁市政府依法收回,并重新规划为林地,以确保已造林木得到有效的保护,恢复森林植被。
   
    附件:1、万宁市人民政府府关于同意补办中国化工建设海南
    公司在龙滚镇用地手续的批复(万府函[1998]273
    号)
    2、万宁市人民政府府关于同意兴建高位池对虾养殖项
    目的批复(万府函[2001]45号)
    3、万宁市人民政府府关于同意办理租赁国有土地使用
    权兴建高位池对虾养殖观光园项目用地手续的批
    复(万府函[2001]67号)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林业局林政法规处、吴其方、65374603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0275 案由 关于建议省政府尽快查处万宁市治坡村毁林案的提案
    承办单位 海南省林业局 电话 65374603
    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对办理的具体意见:
    委员签名(提案单位盖章) 电话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注:委员填写此表后,请寄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1号楼,邮编:57020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