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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要求提高在乡村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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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提高在乡村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建议
曾令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提高在乡村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根据党和国家优抚政策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县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但琼中县尚未建立。建省以来,我省曾七次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如去年较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提高补助75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提高补助84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年提高补助950元,这样在乡复员军人每年领取的抚恤补助金分别为3196元、2660元、2530元,使他们的生活基本上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医疗方面,我省每年下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款,用于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优抚对象还享受社会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从而缓解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待《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出台后,优抚对象还可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优惠和优待。
    感谢您对优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优抚处 联系电话:65332604)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