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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益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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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益

   
   
   
   
   
   
    琼土环资函〔2008〕542号 B
   
    关于海南省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237号的答复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1、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保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了土地征收的地方规章制度,积极通过法制创新解决征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是制定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省政府207号令,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将拆迁补偿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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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对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单位安排预留生产和生活用地;对涉及整体搬迁的村庄,地方政府统一建设搬迁安置区。同时,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系统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方法。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要求,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地方政府要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占总额的50%。同时,地方政府还须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保障金帐户。目前,在铁道部和海南省共同投资建设的海南东环铁路项目中省政府已明确提出将铁路沿线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2、建立健全符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定标准体系。针对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我省把建立全省征地补偿法定标准体系作为规范征地管理的重要基础,结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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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18个市县2003年及以前已出台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同地同价、适当提高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统一组织测算了全省各市、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此外,在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基础上,还着手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此建立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相配套成体系的全省征地补偿标准。通过制定和完善征地补偿法定标准体系,目前各市县上报的用地报件都普遍参照新制订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编制本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大部分市县制定的标准比2003年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了1倍,个别市县甚至比原标准提高了2-3倍,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持地方建设的热情得到了提高。据统计,自试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来,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的农民来信来访问题同比往年下降了50%。
    3、按照市场方式多渠道安置失地农民。一是根据我省实际,把做好征地后的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问题作为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突破口,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征地安置途径。例如在粤海铁路海口火车站调度大楼征地过程中,我厅积极推行村企业留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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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进行补偿安置,通过市政府统一收购,既确保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又保证了农民安置补偿,取得较好的成效;在博鳌亚洲论坛征地拆迁中,实行小城镇建设和征地搬迁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统一建设,将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近年来,全省陆续涌现出琼海博鳌安置区、三亚荔枝沟安置区、洋浦安置区等一批规模较大、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较好的征地拆迁安置区。二是积极引导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充分发挥其区位优势,利用土地补偿款积极与征地业主合作开发物业项目或在其他具有经营优势的土地上独立开发物业经营项目,从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促进失地农民取得稳定收入。如海口市城西镇山高村利用海南医学院征收该村土地所支付的安置补偿费入股海南医学院的后勤服务建设,合作建设学院饭堂、学生宿舍等项目,目前该村平均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的股红,确保了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下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思路
    (一)从地方立法入手,协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协调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商业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我厅已配合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完成了《海南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办法》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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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规定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再加上征地中农民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按照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对符合规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对象到一定法定年龄后可按月获取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金。目前,我厅与省劳动人事保障厅就《办法》涉及的保障对象的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以及被征地人员的缴费标准等方面已达成共识,正由省劳动人事保障厅抓紧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不断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新机制。在系统总结三亚市近几年征地拆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新机制探索研究,重点在于对被征地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和指标置换机制,被征地农民留用土地机制,安置区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土地整理等问题研究,并通过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工作设想为:
    1、建立更为系统、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一是积极支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现有优势,采取政府扶持,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办法,由科技、教育、农办、民政、扶贫等多部门共同负责,帮助失地农民从事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等第三产业。二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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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可到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三是鼓励被征地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优惠。四是加强劳务输出。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使其有一定技能,集中起来参与本地区及外省市经济建设,既能获得收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为外省市的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
    2、创新思路,通过理顺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流转。在《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对于已经为法人或自然人占用、使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考虑允许其按照土地出让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土地转让价款要通过税费进行调节,保证村、组集体能够分享到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取得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调节村、组之间的土地收益差异。对于村、组和政府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要严格规范收支管理,在政府监管、银行或信用社代管、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前提下,专项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民能够公平分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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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留部分生产用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生产。对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就近选择可供开发整理的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建设热节高效农业生产基地。开发整理后的新增加的耕地分配给被征收土地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耕地后备资源短缺的,可以安排给有资源且具备开发整理条件的邻村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经协商同意,开展整理新增加的耕地可以有偿调剂给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使用。
    衷心感谢民盟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六月二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蒙小明
    联系电话:6523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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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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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对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237号建议的答复(B)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益”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地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对2006年以来的征地项目,要求按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007年3月,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范围、待遇标准以及缴费比例等。
    2007年,我省重点工程东环铁路项目正式启动,工程量巨大,征用农村土地19119亩,涉及6个市县的8569名被征地农民。由于东环铁路征收土地量大、失地农民多,引起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厅也多次到各有关市县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2007年11月份,我省出台了《海南省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琼府办[2007]108号),该《办法》中明确: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按50:20:30的比例出资,政府每亩地出资为5000元,集体、个人每亩地出资分别为2000元、3000元。按此标准筹资,在东环铁路所涉及的市县中,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养老金水平如果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主要有海口、三亚、万宁);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养老金水平如果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20%的,则按实际标准发放(主要有文昌、琼海、陵水)。我省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制定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关于2006年以前“老”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这一政策,实行的比较晚,对2006年以前“老”的被征地农民普遍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解决这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就成为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进一步建立覆盖广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上半年,我们草拟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此《办法》已征求了各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正在对这些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当中,近日内将上报省政府。此《办法》按照“覆盖广泛”的原则,扩大了纳入范围:
    一是将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即将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市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二是将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也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但对这类人员,不是100%的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而是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所得结果,来核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具体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没有被纳入本次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调剂等方式解决。
    三是出现重复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过养老保障的,应在上次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在养老金水平不高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95%的前提下,选择缴费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本届政府确保的重点工作和财政保障的重要领域,我们将着眼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力争早日出台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保一处
    联系人:龙小敏 65361651
    抄送:省政协提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