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6月2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管理的建议
刘丽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各城市在红绿灯设置问题。目前我省红绿灯设置要做到全省规范尚有一定难度。红绿灯的设计、安装、硬件管理以及维修目前大部分权限不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有的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有的是城建部门负责建设,有的是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特别是对红绿灯的平时管理、根据需求调整通行分配时间等,目前大部分不属于交警。我厅交警总队出面对个别市、县做了一些工作,有的起到一定作用,但有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协调机制。建议您就红绿灯等硬件建设呼吁各级人民政府府直接交由交警部门建设管理,以利于公安交警加强硬件管理和根据高峰、平峰交通流量可随时调整时间分配,最大限度的保证车辆通行需求,尽量减少车辆在路口的等待时间。
    二、关于部分道路限速不合理,警示牌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交通标志设置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建设与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目前我省各市县政府在城市道路标志标线设置权限的问题上,授权给的职能部门不同。有的授予城建部门管理,有的授予交通部门管理,有的授予交警部门管理。但无论如何,公安交警部门将努力协调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进行科学设置,以确保交通硬件信息能够清晰规范明确。
    三、关于超速监控测速点过多问题。设置道路电子眼实施对道路交通的监控,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是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现实需求和交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应超速行驶,做到“人人守法有法必依”。另外,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每一处道路电子监控设备必须向社会公众明示,所以“隐蔽执法”、不公示提法是不存在的。按照现行交通违法处罚规费管理规定,交警部门的行政监控执罚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存在私自截留保障本部门利益的问题。有关交警部门设置电子眼为处罚创收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感谢您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