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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预防女性违法犯罪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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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204号提案的答复(A)

    高正霞委员:
    您提出的“预防女性违法犯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案收悉,现就“切实解决就业安置问题”答复如下: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多年来,始终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2003年9月,我厅会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司法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琼综治委[2003]15号),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原单位依法可与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尽可能为其创造其他就业机会;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就业的,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如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入符合规定的企业工作,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并免收工商管理类、登记类、执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该企业也可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006年2月,根据国务院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配套文件。2007年3月,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将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免费职业介绍范围。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包括女性)就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7年11月,在全省6287名刑释解教人员中,4136人落实了责任田,说服原单位接受就业126人,自谋职业263人,社会救济28人,其他方式安置179人。
    衷心感谢您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电话:65367445 6534200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