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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议将服刑(刑释)劳教(解教)的青少年纳入国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系列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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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五届一次会议第0202号提案的答复
高正霞委员:
    您《建议将服刑(刑释)劳教(解救)的青少年纳入国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系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您关于“海南应率先将服刑(刑释)劳教(解救)的青少年纳入国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系列,给予法制和政策支持”的提议体现人文关怀,我们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刑释、解教的青少年可按规定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和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的规定,职业学校进监所办学或许可监所联合职业院校办学等方面的工作难于实施。目前可由监所提出培训项目,我们可派有关职业学校送教进监所,实施短期项目培训,让服刑、劳教的青少年学到一定的知识与技术。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冯浩;电话:6532453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