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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快建立海南省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刘阿明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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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刘阿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海南省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关于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无法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这部分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应享受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府组织的社会医疗救助。为了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我厅于2001年9月起草了《海南省城镇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并多次征求各职能部门的意见,但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反馈意见,《办法》一直未能报送省政府颁发。
    二年多来,由于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尚未出台,这部分人员的医疗无法保障,是目前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热点、焦点问题。来电、来信、来访情况不断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已迫在眉睫。对此,我厅已于今年4月向省政府报送了《海南省城镇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待审批后实施。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吴波 电话:653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