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地产地销”政策的取消对我省医药产业影响及对策》省民建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4-05-12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财政厅 | 2004年6月9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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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预[2004]509号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 党派团体提案第0026号的答复 省民建: 您提出的“‘地产地销’政策的取消对我省医药产业影响及对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停止执行我省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地产地销”优惠政策确实加重了我省医药产业的企业税收负担,给我省医药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但这是我国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促进地区间公平竞争的重大政策调整。也是我省进一步提高经济竞争力、融入市场经济必须面对的政策调整。我省制药企业要以此为挑战,克服生产成本高、配套能力弱等困难,大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强化管理、挖掘潜力,进一步拓展利润空间,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为解决取消“地产地销”所带来的政策震动,做到平稳过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我省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中央补助部分将全部转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我省工业发展。提案中提出的“从财政上扶持医药产业,放水养鱼;设立发展基金,提供资金上的保障;利用担保公司或成立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促进中小企业信贷”等对策和建议,可以通过综合运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来解决。目前,省发展与改革厅正着手制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至于你单位提出的运用税收返还支持企业发展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地方自行采用、制定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政策,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 感谢贵单位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四年六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张美文 联系电话:68534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