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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大力组建农业股份合作公司,促进农民增收 康健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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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琼农议字〔2004〕26号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265号的答复
   
    康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组建农业股份合作公司,促进农民增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对我省农民增收困难原因的分析,并提出组建农业股份合作公司来促进农民增收的理由和建议,对指导、服务“三农”实际工作有着启迪作用。
    您所言的农业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属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而成的。它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较强的民办性、专业性、合作性、经济性,符合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农民的意愿,较好地解决的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十多年来,全国各地蓬勃兴起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涵盖了农林牧渔等多个产业,其服务涉及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特别是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地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新局面,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年代较早,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经营体制后,为解决单家独户不能承担的农业经营项目,农民们自由自愿地组织起来,将有关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组成了经济联合体,并逐步发展演变成为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专业合作组织348个,社(会)员总数13750人,占总户数1.35%,带动农户总数128317户,占总农户数12.6%。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已逐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和认识,仅从2000年到2002年的三年内,先后有200多个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今年“两会”期间,又有11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民盟中央、民建中央等民主党派提交了23件涉及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议案和提案。大家普遍认为这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入世挑战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现代化农业、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特别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总体上看,规模比较小、服务功能比较弱、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还存在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农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亟待加强指导和规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国家财政在资金扶持方面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们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主要是根据今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意见。
    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要求,抓好我省试点工作,着重从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利益联结、品牌营销、财政支持环节、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试点探索。
    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和财政部示范项目。农业部和财政部在我省安排扶持了7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我们要认真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发挥市县的指导作用,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通过树立典型,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指导办法,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们完全有理由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政策,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社会各界的关心,有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充分的条件,形势就会越来越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管理处王绥大。
    联系电话:6533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