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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议及时制定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赔偿办法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林业局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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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制定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赔偿办法

   
    B
    琼林函〔2008〕178号
   
    海南省林业局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96号提案的答复
   
    毕光明委员:
    你提出的“建议及时制定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赔偿办法”,现答复如下:
    198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出台了《海南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减轻对野外野生动物资源的压力,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使我省的野生动物资源真正得到保护和发展,促进了我省生态省建设的发展。如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海南坡鹿,从1976年的26头发展到2007年底的1785头。世界珍稀鸟类—黑脸琵鹭数量逐年增加,越冬地从原因的1个增加到3个,数量从原来的8只增加到2007年12月23日的112只。
    但于,随着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许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迅速,它们在采吃食物过程中,常常采食农作物,损坏了庄稼,甚至发生了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安全的事件。影响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如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的海南坡鹿,及野放在天安乡赤好、猕猴岭自然保护区、保梅岭自然保护区的海南坡鹿,常常采食当地群众的农作物,给群众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和发展好我省的野生动物资源,调动野生动物栖息地周边群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作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此,在2007年底,我局将制定《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列入工作日程,我局成立了《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赴省内的主要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进行调研,并参照了云南、吉林、陕西等省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规定,我局正在起草《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计划在今年7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力争在今年底省政府批准通过施行。该补偿办法的施行将使海南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海南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林业局 陈康 65374429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