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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失业的问题与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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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195号提案的答复(B)

    李福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失业的问题与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基本情况
    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部署,将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扩大就业战略,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坚持“一省两地”和“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经济发展战略,有力带动了就业结构改变,明显提高了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三是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实现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四是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了“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200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6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低于4%的控制线。全年转移农村劳动力8.5万人。
    二、有关就业政策情况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2006年2月,省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起草贯彻国务院3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随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十九个部门的综合配套意见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再就业资金管理、经济补偿金补助等各项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2007年3月,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群,形成了具有我省特点的更加优惠、更加便于操作的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二)我省就业政策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11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二是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人员纳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三是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我省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四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五是在国家指定的免费职业介绍范围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
    六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是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性岗位均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三、需要加强与改进的方面
    (一)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立一批能起带动作用的培训基地。
    (二)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三)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人创业计划,不断完善扶持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电 话:65367445 6534200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