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事侨务办:
周敬民代表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困难归侨侨眷低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城乡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并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一律实行应保尽保。
二、由于我省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同,城乡低保标准也不相同。城乡低保制度是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与现行的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困难归侨侨眷,可根据困难程度从户籍所在地申请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
联系电话:65380093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