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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加强司法所建设 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司法厅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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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所建设 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代红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及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十分重视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省司法厅专门实行了党委成员市县联系点制度,以司法所建设为载体,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为重点,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显著增强。
    一、关于部分市县预留人员编制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精神,每个司法所要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按此计算,全省221家司法所,需编制663个。为此,我厅与市县有关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目前,我省有司法所工作人员497人,平均每个所2.2人。为加强市县司法局对司法所的领导,我厅指导市县司法局开展司法所收编、垂直管理工作,已有16个市县202个司法所实现了收编、垂直管理,占全省司法所总数的91.4%。下一步,我厅将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一起,加强与各市县党委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按规定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较充足的人员保障。
    二、关于将乡镇一级的综治办与司法所合并的建议
    据统计,目前全省206个乡镇中(镇186个、乡20个),乡镇综治办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的有60个;有机构建制但未配备人员的有8个;乡镇综治办由当地乡镇书记兼任主任的有19个;乡镇综治办由当地司法所长兼综治办主任的有119个。根据这种情况,我厅认为,将乡镇一级的综治办与司法所合并这个建议不符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较多县市的综治办人员都由当地司法所长兼任,由当地政法委配备的综治办人员极少。二是综治办属于当地政法委管理,而司法所现已由当地司法局收编垂直管理,若两者合并,就存在管理体制理顺的问题。三是司法所有三大职能九项工作任务,而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司法所只有2.2人,人手的不足已成为制约司法所职能进一步发挥的瓶颈。综治办作为一个综合部门,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人手也不足,如果司法所与综治办合并,势必会使人手紧缺的司法所疲于应付,这将会严重阻碍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综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关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扶持村居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工作以加强人民调解防控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一是健全机构,三级联动。巩固完善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在全省市县(区)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在厂矿企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聚居地推行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400个,其中,市县(区)一级调委会2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21个,村(居)调委会2916个,厂矿企业等其他调委会242个。人民调解组织已由过去单一的村(居)调解会发展成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扎根基层、覆盖全省的各类调解网络。二是调整充实,加强指导。2006年底我厅对全省3171个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完成了对全省调解组织评级分类工作,并结合2006年至2007年实施的“法律进乡村”工程,对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充实。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我厅加强工作指导,收集整理成功案例,组织编印《人民调解20例》20万册下发全省2531个行政村和垦区3292个生产队。以“法律进乡村”工程为契机,在全省2531个行政村组织开展示范调解现场会,促进调解员调解水平的提高。针对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村、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工作的发展。三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六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牌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制度统一和调解文书统一),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大跨地区、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广大农村、社区得到充分体现。2007年,全省共调处民间矛盾纠纷10458起,调解成功9936起,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9宗85人。万宁市和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临高县博厚镇龙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庞明雄和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工作站人民调解员黄琦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2007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司法厅推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初印发了《海南省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选任、考核管理以及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等作出详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下一阶段,我厅将继续加大村(居)调委会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将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农村,预防和减少群体性、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事件发生,进一步凸显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增强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大调解、大联动格局。人民调解工作要时刻处在各类矛盾调处工作的第一线,努力做到有矛盾纠纷就有人民调解,有人民调解就有公平正义。现在,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海南服务,我厅正与有关市县政府、法院沟通协调,着力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在去年万宁市和海口市龙华区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适时在全省推开。
    二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实现所有市(县、区)、农垦系统农场、国有大型企业都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市(县、区)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在司法局下设人民调解中心,负责日常调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所有乡镇都设立调解庭、所有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有自然村都配备人民调解员,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有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三是依法实施人民调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由注重传统讲情讲理调解向注重依法依规调解过渡。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调解,将法律精神融入调解工作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消除长期存在的依靠人情、依靠宗族势力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实现法律基本精神,发挥法律的准绳作用。
    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市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骨干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队伍要实现稳定化、专业化,通过骨干力量指导和带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所有行政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必须参加省级培训一次以上,所有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参加市县级培训一次以上。
    四、关于落实两个文件,提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要经费保障及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缺口的建议
    在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方面,由于受原材料上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下一步,我厅将加大与有关市县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全力推动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落实两个文件,提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要经费保障方面,我厅将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琼财行[2007]1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琼财行[2008]50号)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两个文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要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推动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最后,再一次感谢你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