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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议把治疗精神病的药价降下来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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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178号的答复

邓桂琴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把治疗精神病的药价降下来”(第0178号)提案收悉,我厅领导对提案非常重视,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厅会同省卫生厅对海南省安宁医院和琼海万泉卫生院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主管部门近些年解决药品价格高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共计2380多种(其中治疗精神障碍药99个品种)占药品品种数量的20%左右,其余80%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

(二)解决药品价格高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做的主要工作。在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下,近几年来省价格主管部门采取了降低药品价格、改进药品定价管理、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等措施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1、大幅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的统一药品降价措施,降低我省的药品价格。二是对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监测调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制定降低差价过大的药品价格。政府管理的精神病药品大部分也都在药品降价范围之内。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31次降低3946个品种药品价格,约减轻社会药费负担37480万元。

在降低药品零售价格的同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降低药品实际加价率的政策规定。

2、加强和改进药品政府定价管理。出台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同时,加强对药品成本、价格的审核,特别对单独定价药品及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药品,由专门机构进行成本审核,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3、逐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政策。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办法加强监管,促进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制定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作价办法。二是改进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下放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定价权限,改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及差价率自行定价。三是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投标价格。针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高于药店价格的实际,为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对列入招标目录的药品全面进行药店价格调查并编制价格目录,限定招标药品投标价格,降低药品投标价格。

以上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药品价格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定价行为不断规范。二是药价总水平逐年下降。据统计,从1996-2000年,药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8.8%4.4%2.8%1.0%0.3%2001年后,药品价格指数一直呈下降趋势,2001-2006年分别为-1.5%-3.5%、-1.7%、-3.6%、-3.0%、-1.0%。

、有关治疗精神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精神病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从调查了解到海南省安宁医院和琼海万泉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均按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发现收取出院病人300元建院费情况。医院经销的精神病药品均采取网上采购交易,其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没有发现“销售药品从中提成20%左右做运输劳务费”情况。

有关治疗维持精神病效果较好的利培酮(商品名:维思通)药品的价格情况:该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制定利培酮(商品名:维思通)片剂价格是西安杨森公司的原研制药品价格,规格为2mg*20 /123元(平均每片价格6.15元),比调整前的价格143.5元低20.5元,1mg*20 /69.6元平均(平均每片价格3.48元), 比调整前的价格71.8元低2.2元。该药品2007年海南集中采购挂网议价供应价格 规格为2mg*20 /106.95元,规格为1mg*20 /60.52元。按该药品治疗日服用量6mg8mg计算,治疗服用规格为2mg的维思通,一个月药费在553元~738元。

三、解决精神病药品价格问题的主要措施

解决好精神病药价高问题是减轻精神病弱势群体医药费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从工作职责出发,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解决药价高,让精神病患者用上廉价有效药品:

(一)严格控制精神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率。逐步降低流通环节加价率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集约经营,扩大规模,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将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

(二)实行精神病药品“零加价率”政策。精神病药品实行统一由政府组织采购供应给精神病医院,医院以“零加价率”作价销售给患者,政府按实际使用药品所产生的利润拨给医院。

(三)切实增加政府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特别是对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扶持,将精神病专科医院列为全额拨款单位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社区(农场、乡镇)医院康复机构的投资建设,确保精神病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促进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四)疏导药品市场积累的价格矛盾,逐步疏导理顺药品价格关系。以实际成本或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为依据,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降低价格偏高的精神病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价格偏低的临床必需的急救药品、廉价药品价格,保证临床药品的正常供应。

(五)加大对精神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整顿医药价格秩序。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展与改革厅价格处    王哲芳

联系电话: 6533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