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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改革我省大专院校外省籍学生毕业后户籍入户政策 为促进海南经济建设留住优秀人才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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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176号提案的答复(A)
代红委员:
    您提出的“改革我省大专院校外省籍学生毕业后户籍入户政策 为促进海南经济建设留住优秀人才”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大学生毕业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先后出台多个关于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户籍入户政策。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规定: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2、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2007年,国务院进一步放宽了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我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69号),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您的建议很好,我们将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省籍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工作,为海南经济建设留住人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 系 人:徐笑冰 联系电话:65200855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