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患儿救助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5月1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低苯丙氨酸或无苯丙氨酸属于特殊营养食品,按照目前的规定无法进入《药品目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联系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保二处 王启宁
联系电话:65200905